房屋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威胁不拆我的房子了,真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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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某地开庭,诉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即要求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县政府工作人员说,什么时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被征收人和法院无权干涉。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万一我维权了,会不会把政府惹恼了,不用我的地了,不拆我的房子了,那我不就虾米了吗?
其实被征收人的担忧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言论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政府是否有权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权决定不拆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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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强调,房屋的存在是当事人维权协商的重要筹码,我们很多的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保住房屋,不能让房屋被“合法”地拆除。
然而,不少征收工作人员会通过所谓不签字就不拆你的房子的言论威胁当事人。
事实上,也不可避免地,在个别地区,由于政府资金短缺、工期拖延甚至个别领导贪腐等原因,造成征收进程耽搁,政府就有意无意撂下一些维权户,让其在拆迁范围内自生自灭,于是便出现了新闻报道中的十年钉子户等情形。
在此,在明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政府这样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形发生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里并没有给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的选择权。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而拆或者不拆的决定权并不在政府,而在于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就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即征收房屋需要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
例如,对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棚户区改造,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就会使得房屋的严重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使得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得不到保障。
这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而,对于征收项目的推进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依法经地方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为,是在履行其宪法规定的行政职责。
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拆迁进程,显然是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表现。
综上,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征收工作人员所威胁的不签字就不拆你的房子这样的话,大家基本可以不用理会。
拆除房屋是他们的职责,而不是他们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的权力。
即使真停止征收,那也是违法的,更何况,行政机关的征收项目早就规划好了,调整变更规划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远远超出解决几户被征收人的问题很多,这是行政机关所不愿看到的。
想拆就拆,想不拆就不拆,如此任性的权力,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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