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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登记,拆迁款到底谁有权利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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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现如今人们依旧津津乐道的话题,对于无房家庭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第一大目标。房屋买卖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权利义务关系都纷繁复杂,即使慎之又慎,也有可能在关键时刻出差错。在房屋买卖的案件中也出现过钱房交接完毕但并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不断的交涉和拖延过程甚至能持续几年之久,而在这几年的时间内涉案房屋若是被规划在了征收拆迁区域内,到底谁有权利作为被拆迁人拿到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房屋的权属问题。房屋买卖双方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了交付房屋以及付清购房款的义务,在形式上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但是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均会对房款付清后再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约定时限,并且卖方必须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登记。若是卖方拖延办理过户登记则涉嫌违约,若是合同中并未约过户登记相关事项,卖方也拒绝过户登记的,买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未经过户登记的前提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旧是卖方,买房人目前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若是房屋被规划到征收拆迁区域内时,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便是拆迁补偿对象的确定之日,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旧是卖房人,所以卖房人才有权利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的款项也是发放给卖房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花大价钱买了房,本应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但是因为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不能切实履行其本应享有的房屋处分权,即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权利,对于买房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买房人能否主张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知,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即使买房人的买房合同签订在先,也因为政府的征收拆迁行为,导致该不动产物权消灭,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了出卖人负有及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因卖房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并为转移,由因政府规划的征收拆迁而导致不能再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下,买房人对于该房屋而言可以选择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或者可以主张取得该房屋产权消灭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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