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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补偿决定》中存在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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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豫”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马女士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2月5日,七里河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建筑职业学院新校区扩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马女士的房屋就位于征收范......本文有9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马女士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2月5日,七里河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建筑职业学院新校区扩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马女士的房屋就位于征收范围内。马女士认为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情况公布等属程序违法的问题,于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补偿决定》,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确实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本案中,马女士领取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并无证据证明该表是《评估办法》规定的分户评估报告,而该表与《补偿决定》同日送达,也使马女士失去了在《补偿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机会。但在马女士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表确定的案涉房屋价值确实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征收方以此为基础作出《补偿决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其次,关于案涉房屋面积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征收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对案涉自建(无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征收方在《补偿决定》中对案涉房屋按82平方米予以补偿,也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另外,经过多年的专业拆迁经验,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示如下:《补偿决定》是确定拆迁人补偿数额的重要文件,由于拆迁方属于强势地位、拆迁人属于弱势地位,以及拆迁人对于法律规定、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导致文件中往往存在征收方的程序违法的情况。为了避免违法的《补偿决定》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拆迁人应该尽快、尽早的找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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