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能不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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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拆迁的时候,有些人已经跟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在跟对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自己又发现当初对方给的补偿自己太吃亏了。如果继续按照这份协议下去的话,自己又觉得非常不公平。这种情况下,还能进行维权吗?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分析解答。
一、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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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再想要进行维权的话,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会比较吃亏的,维权的成功率也不大,如果要维权就不要去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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