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中的三板斧,被拆迁人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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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何抵御征收方的“三板斧”》一文中,在明律师归纳了征收方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所惯用的进攻方式。
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被征收人一方除了相对被动的应对之外,也要力争在征收开始阶段掌握主动权。
那么,被征收人一方又有哪“三板斧”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呢?本文,在明律师手递手把它交到被征收人手里……
在明律师首先想说明的是,被动防御对于征收初期的被征收人而言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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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征收的性质就是征收方主导、发起,在初始阶段双方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等的。
且诸如逼迁之事,被征收人完全无法“防患于未然”,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要如何出招,要抓你什么把柄。
因此,见招拆招看似窝囊、滞后,但也比无所作为任人宰割要强得多。
正是在这样的被动应对之中,被征收人才有望寻觅战机,伺机扭转被动局势。
一板斧:提起程序,化解强拆威胁,缓解逼迁压力。
第一步要做的,是这个,而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深入领会。
征收项目来袭,对被征收人权益威胁最大的,还是逼迁、强拆。
一旦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协商、谈判的筹码就会失去,就会陷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因此,被征收人要积极有效地提起法律程序,借助法律的强大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变得强大起来。
当然很多人会质疑,法律管用么?在明律师的回答是肯定、明确的:当然管用!管用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只是被征收人群体往往愿意关心那个别“不管用”的情况并将其广泛散播、放大,才会显得法律在征收活动面前经常“不管用”,这属于错觉。
那么程序该怎么提才到位呢?这需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过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其一,就强拆的法律文书,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审查其程序合法性;其二,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对逼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尤其是接110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出警后未能及时处置,则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其三,有计划的收集证据,如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为日后的诉强拆违法奠定基础。
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收集,诉强拆违法就可能会遇到麻烦。
二板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项目法律情况。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有效抵御征收方的强大攻势后,被征收人就可以考虑组织反击的事情了。
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关于这点,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两点:其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申请,而不要盲目、大量申请。
须知,如果信息公开申请得“准”,是能够直接给征收方带来痛感的。
有些案件,在信息公开申请阶段就成功搭建起了协商沟通平台,最终仅凭信息公开诉讼就赢得了满意的补偿结果。
这样的案件,往往能够达成短期内速胜的双赢结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都高兴。
而如果提得过多过散,则较难实现这样的效果。
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意见,日后“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的答复期限会延长,这对于维权群众而言是未必有利的;其二,信息公开的申请表要填“准”。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往往对所申请信息表述不准确、清晰,导致信息公开申请被“打回”重填,白白耽误了工夫。
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维权律师,获取专业指导意见了。
信息公开申请的背后,就是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这是被征收人夺取维权主动权的号角,在很多此类案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板斧:抓住违法点持续发起程序。
这是属于被征收人一方的“围魏救赵”之策——通过信息公开所获取的信息了解涉案项目的整体情况,准确把握其违法点,进而提起相关复议、诉讼、查处程序,从而有效消磨征收方的锐气,促使其心平气和地回到谈判桌前,切实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问题。
这一步,在明律师的建议是,被征收人一定要请律师(不一定是在明律师,只要是专业的,您信得过的即可)。
因为这种程序发动的前提是要有全局性的战略眼光,具备分析手中材料并得出正确维权方向的能力,这是一般被征收人所不具备的。
举个栗子,在明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涉嫌土地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结果复议提到某部去了,就被因故停滞下来了。
那么问题就是,怎么让这个程序重新启动呢?说句实话,很多经验不够丰富的律师都没办法,因为法律上对这一问题并无明文的规定。
此时需要的,就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深厚功底与经验,起码她知道到哪儿能找到负责办理此案的具体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的去和其展开沟通,至少争取能够获取地方政府所提交的相关证据。
那么通过这些,律师就有可能寻找到新的切入角度,提起新的程序,从而继续推动全案的进程,而不至于让案子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之中。
这类事情,普通的群众,是真的有些勉为其难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几板斧,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成友好和谐的协商谈判。
斧头是工具,是手段,但靠斧头解决不了问题。
博弈游戏,最终还是要握手言和。
理解到这个高度,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可以有效地削减些怨气与脾气,对于最终获取满意的补偿必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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