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说法:房屋征收补偿不是一刀切,应当尊重并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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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进行释义。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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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公众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征收程序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时的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
本条内容经多次修改,现有条款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目的是规范政府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举行听证会
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旧城区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设与发展,又涉及旧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既体现公权力的行使,又涉及私权利的保护。
将旧城区改建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情形,同时从征收程序上予以特别限制,有利于实现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
考虑到旧城区改建是城市有机更新的方式,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路径之一,各地均面临大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有必要从征收程序上作出特别限制。
另外,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方面。因此本条第二款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旧城区改造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又涉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听证情况,市、县及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往往一些地方的征收方没有或者不积极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听证,倾听公众意见,这不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时,在征收方不积极作为的情况下,我们被征收人就需要积极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遭遇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应拒绝签字,并积极联系拆迁律师介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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