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套路下的“以租代征”,别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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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会进行征收土地,在与被征收人同意之后,先给予补偿后进行征地。但是,在最近用户提问问题的时候,用户会说当地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该如何让补偿?用户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该如何让要补偿?
首先,我们先不论征地该怎么补偿?就政府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村民自行出租承包地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吗?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可以统称为“以租代征”的征地行为。那么,“以租代征”是否合法呢?
一、“以租代征”的概念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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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根据上述概念,我们就可以知道,“以租代征”是一种违法的征地行为。
二、“以租代征”的行为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上述“以租代征“的征收行为中,仅仅只是列举了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确切知道“以租代征“的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尤其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大家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公共设施建设才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形式的占有均是违法的。征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地行为。建议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方面的问题时,要先看清楚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这个项目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就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会给您详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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