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是否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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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安土重迁的思想,就是在一个地方生活久了不想离开。但是随着全国征地拆迁项目的大规模进行,很多被征收人不得不离开自己居住了一辈子的地方,可以说即便给他们再多的补偿他们可能都不愿意离开自己居住了很久的地方。也正是这个原因,很多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求政府给提供原地回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那么,当被征收人提出这样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府是否应当予以接受提供安置?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不给提供原地回迁安置这种补偿方式,而是以怎么补偿由政府自己决定或者说政策、法律就这么规定为由拒绝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要求。那么在法律上被征收人一旦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呢,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各位被征收人详细的分析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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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被征收人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可以自由做出选择,其他任何人、组织不得干涉被征收人的自由选择权。这就否定了上述中政府给出的怎么补偿由政府决定的借口。
第二款中明确提出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当提供。注意这里用的这个词语“应当”。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一旦被征收人提出了这个要求,就不是政府独自决定的事情了,而是应当,在法律上也就是有义务提供这种安置方式。
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此条款的意思就是说政府部门有法定的义务尽量为当事人提供原地回迁的安置方式,如果确实无法提供也要保证就近提供安置,最大程度的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回原地安置,居住生活。这是对被征收人权益在法律上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以上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被征收人要求回迁安置是法定权利,一旦被征收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从法律上考虑为他们提供回迁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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