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3年,一直不给安置,征收方违约耍赖,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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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和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3年内完成安置。但是,过了3年,征收方并没有安置甚至还没有开工建设。安置的事一拖再拖,遥遥无期。
你去质问,人家征收方回答说,“没钱”、“还在建设”、“别急,会解决的”。有的干脆不理你了。你就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圆滚滚的,装了一肚子气。这样的案例我们接到了太多,被征收人几乎是被一些征收方花式“坑爹”。
面对征收方一再拖延补偿协议执行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爱土拆迁律师团今天就以案例来说明。征收方虽然耍赖,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依法维权,拿回补偿。
签了协议,征收方迟迟不安置,被征收人忍无可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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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有住房一套,2007年该房所在地段被征收。10月18日刘先生与征收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征收方安置刘先生91.4平方米住房一套,于2009年9月28日前交付。
2008年11月27日,在某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刘先生选取了青阳四季园的一套房屋,面积92.09平方米。没想到的是,在约定的安置时间到期之后,征收方一直没有动静,迟迟不予安置。
刘先生急了,一家人不能一直租房住。于是刘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征收方。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安置点安置刘先生92.09平方米住房一套。
征收方违约耍赖,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毫无疑问,我们应当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刘先生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合意,刘先生与征收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该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得到部分履行,即刘先生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搬迁和腾空房屋义务。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己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即人民法院只有在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拆迁律师提供五点建议:这样做,即便征收方违约,我们也能顺利维权
有必要在这里做一个提示。签了补偿协议,征收方违约不提供安置房的案例,近年来有不少,大家一定要小心。爱土拆迁律师团有几点实在的建议提供给大家参考。
第一,签订协议前,先确认补偿是否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不能签,要及时申诉提高补偿。签完协议过段时间又反悔的案例真不少,但合同协议不是过家家,大家都是成年人,黑纸白字一经确认,就成为一种权利和义务。
第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的履行时间,尤其是补偿款的发放或者安置房的交房时间。不要模模糊糊,最后吃亏的是自己。合同必须盖章签字,自己保留好。不要全交给征收方,一点证据都没有,维权当然难了。
第三,在合同中切记要明确违约责任,风险不能一股脑儿都甩给被征收人承担,如果逾期不支付补偿款或不提供安置房,应该如何处理,需要写清楚,这是对征收方的约束。
第四,一旦征收方违约,逾期了,那么被征收人有权利要求征收方履约,如果超过半年,那么就要立即起诉。拖得越久,对于征收方是无所谓的,但是对于被征收人问题就大了。一方面家人在外租房生活成本高,另一方面拖久了有可能变成历史遗留问题变成另外一个踢来踢去的皮球。
第五,如果靠个人力量无法让征收方妥协,就要立即联系拆迁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和征收方过多纠缠,不要冲动维权,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这是我们的五点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愿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取得公平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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