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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时,补偿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先予执行,拆除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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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为对补偿不满,主动起诉,但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湖北一位当事人在武汉江汉区中心有一个商铺,因为修建武汉市地铁6号线的需要,需要征收她家商铺。周边的房价水涨船高,当事人也期待征收方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价。征收方对她家商铺给出的报价,让这位当事人不是很满意,总共评估下来给了1500多万。而当事人自己找评估结构,评估了3000多万。

协商未果,当事人不肯签订协议,因此也就僵持下来了。事情都从2013年拖到了2015年,而地铁定于在2016年底就要通车。

坚持了两年得不到满意补偿,当事人身心俱疲,主动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时间长久,地铁通车的压力之下,征收方以地铁干系重大,涉及到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先拆除当事人的房屋,以免影响地铁施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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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但是这种是针对公民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在判决之前先进行执行,这样更有利于及时保护行政人的合法权益。

那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是否能能够申请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确立了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制度。

总结上面的,就是原则上来说,行政机关是不能申请先予执行的,但是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并且经过了上级人民法院报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先进行执行被诉的行政行为。

上诉案件中,当事人一直担心,即使政府提供了担保,但是一旦房屋被拆除,征收方协商处理补偿的意愿大大降低,自己还能拿到满意的补偿吗?但是为了市政工程建设,当事人也早有房屋被拆的心里准备。

法院在审查之后,经过审判委员会商议,对先予执行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地铁修建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保障,在征收方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同意了先予执行。

拆迁时,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发生冲突,而两者很难平衡的情况下,哪一方利益更加重要?毫无疑问,公共利益事关重大。在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有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争取自己的权益。毕竟,公共利益优先的情况下,并不是要牺牲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我们也期望,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依法行政,群众的利益要依法维护,这是征收方的责任。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不管完善,阳光拆迁、依法拆迁越来越多,违法拆迁能越来越少。被拆迁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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