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用两年前的评估报告来征收,合法吗?算了下,补偿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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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安徽马鞍山市某城区有一套房屋,2016年因旧城改造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抽签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作出评估报告并送达给被拆迁人。然而这次征收“光打雷不下雨”,一直没进行。
房价明明8千,补偿只愿给4千,中断两年的房屋征收,坑了拆迁户
2018年1月的时候,中断的征收突然“复活”了。奇怪的是,征收方告知李女士,补偿标准还是要按照2016年的房屋评估报告来计算。“两年时间物价和房价还能是同一个水平吗?”离奇的征收,离奇的补偿标准。李女士疑虑重重。
两年时间,李女士家周边房价已从平均每平4000元涨至每平8000元,房价足足翻了一番。如果征收方的补偿金额不根据市场情况相应提高,李女士拿到手的补偿款只够买到原来房屋的一半面积。“相当于两年时间,我的房屋无缘无故就凭空消失了一半。”李女士心中不服,认为这样的征收“未免太不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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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女士极力反对,但征收方还是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还是要按照2016年的评估报告来。
那么,这样的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呢?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仔细分析。
房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有多长?封存两年的评估报告还管用吗?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然而本案中,2018年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是2016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了评估报告1年有效期。并且没有考虑两年间市场价格的客观巨大变化,显然是不合理的。
评估的目的是真实反映房地产价格,以达到合理公平的补偿。而不是压低补偿,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征收方拿着过期的评估报告给您算补偿,您可千万别答应
遇到这种评估报告送达超过一年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直接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而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复议或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
从本案来看,该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被征收人且明显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价格。当地征收部门据此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致使李女士不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推翻。
据此,法院判决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做诶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重要依据,如果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价格,会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建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消极怠权,要坚信自己拥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并依法维权,不给“滑头”的征收方以可趁之机。一套房子得来不易,都是大家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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