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房屋没丈量被强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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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房屋因强拆灭失而无法评估时,可参照与之相邻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指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要求赔偿。但是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需就因行政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
就征收拆迁中的行政强拆赔偿而言,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数额或是内容需要被征收人就强拆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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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个很尴尬的事实是,征收方为了避免被征收人获取相应证据,强拆房屋往往以偷拆、误拆等形式违法拆迁。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是很难证明自己的财物损失的。甚至连房屋本身损失的证据都很难提供。
提供不了证据,就意味着得不到赔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尤为不公平的。对此,为了平衡被征收人的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裁判,即:
在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当中,房屋招待违法强拆的现象是非常多的,这是属于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确认是由于征收方没法强拆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征收人合法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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