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农村外嫁女,拆迁时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吗?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地源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地源”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郑州市某农村拆迁征收房屋时,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迁程序安置补偿,到了妹妹张女士的后院却被村委会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民......本文有66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郑州市某农村拆迁征收房屋时,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迁程序安置补偿,到了妹妹张女士的后院却被村委会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已婚女子的根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即明律师为解读,张女士是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

出嫁女与其他村民的拆迁政策不同

张女士的祖母将自己拥有的涉案院子一分为二,前院给了张女士的哥哥,后院归张女士所以。2003年11月25日,村民委员会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协议书,同意上述张女士祖母名下的宅院前院归谢志强使用,后边归张女士使用。

2016年5月21日,该农村片区进行改造工作。2016年5月28日,拆迁指挥部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了补偿协议,针对哥哥使用的前院对其进行了安置补偿,到了张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根据《关于〈中原新区天王寺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张女士不服,凭什么我的安置政策和别人的不一样呢,就因为性别不同吗?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

村里拟定的《补充规定》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吗?

首先本案中,区政府并不否认张女士对案涉宅基院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是坚持认为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

对张女士进行补偿安置,但实际张女士登记结婚的日期是2015年7月7日,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在无其它正当事由排除张女士适用《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案涉宅基院的合法使用人,其享受到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不能明显低于《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

所以,区政府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张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其次,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补充协议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色彩,这种拆迁方案涉嫌违反宪法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同时即明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拆迁,不应该因为出嫁与否而被区别对待,在安置过程中,只要户口仍在村集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样的补偿与安置。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外嫁女,拆迁时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吗?”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2707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