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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太低?这样救济补偿将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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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丛日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就“救济”这一事项而言,590号令无疑赋予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较为充分、有力的途径与手段。 其突出表现为可复议、可诉讼的内容覆盖全流程,并通过法规明确予以了指示。 相形......本文有139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就“救济”这一事项而言,590号令无疑赋予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较为充分、有力的途径与手段。

其突出表现为可复议、可诉讼的内容覆盖全流程,并通过法规明确予以了指示。

相形之下,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则属于“老大难”,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迟迟不能落地的情况下更显得捉襟见肘。

那么,广大农民朋友究竟有哪些有效的救济手段可供选用呢?这些手段又会给补偿安置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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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针对征地告知信息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这一听证程序,是基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拟征地告知所产生的。

《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只有有关部门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被征地农民才可能有意见可提,听证才能成为可能。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代替村民表态,直接在放弃听证的声明材料上签字等造假情形,村民对征地项目在第一时间的知情权、参与权被无理剥夺。

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未来补偿安置权利的实现当然是极为负面的。

需要明确的是,自然资源部多次发文强调要重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若征收方未履行法定职责,将可能在最终的“责令交出土地”环节遇到麻烦。

而只要知悉了项目启动的消息,及时了解补偿安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便是农民朋友的不二维权选择。

其二,要求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对未经批准启动的征地项目申请土地违法查处

最能体现一个征地项目是否合法的程序,即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而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也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

如果被征地农民始终无法看到这些文件,则应当依法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

仍不能看到有关文件的,则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对涉嫌“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违法用地情形进行举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阻止违法占地、施工行为,从而实现依法维权的目的。

其三,要求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补偿安置明显偏低的方案提起复议、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能是整个集体土地征收中最受被征地农民关注的一份材料,因为它是直接“管”补偿安置的,重要性自然无需言说。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这一方案的公告应当包括这些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由此看来,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都在这一方案之中。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远没有法条规定得这么单纯,在一些地方农民朋友想看到这一方案都不容易。

在明拆迁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有的地方将这一方案人为“加密”,文件上标了“密级”,不进行公告而只允许被征地农民一户一户查阅。

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为了减少“影响”,尽力降低被征地农民在知情后维权的可能性,但无疑与法治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基于此,《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若被征地农民对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原则不满,则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通常是省政府)裁决。

对裁决仍不服,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虽然这一救济手段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可以走得通的,也取得了十分可靠的效果。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复议后可诉,是维权领域普遍认同的结论。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听证、申请查处、申请裁决、提起诉讼,这4大救济手段若能被及时、全面的加以运用,被征地农民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的几率无疑将大幅提升。

当然,大家也不要忘了我们反复多次提到过的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

在这一诉讼中,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整个征收项目的全流程进行一遍审查,这也是维权的最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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