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了,补偿款领了,农民对涉案土地还有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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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是山东省淄博市的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一辈子都在伺候庄稼,原本平静的生活却因村里的一纸征地补偿通知被打破了。
犹如晴天霹雳一般让老郭怎么也不相信,刚于2008年和他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委会,告诉他这块地被政府征收了。
随后机器声隆隆作响,自家果园里的所有果木、水利电力设施一夜之间被全部清除,老郭欲哭无泪。
村里的好几家老邻居一合计:一定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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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去找村委会评理、找政府协商,投诉,就这样8年过去了,依然没收到任何有意义的说法。
一天听邻村人说找律师打官司能讨要说法,老郭他们便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刘勇进、谭深杰,希望二位律师能接手这件延宕8年之久的案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律措施,当事人才知道2006年村委会与当地国土局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老郭他们在村里住了一辈子,征地这么大的事村里连个通知都不发,就私下跟政府签了协议,说好的村民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更让老郭气愤的是征地补偿协议签字人李某居然不是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他凭什么可以代表全体村民代表村委会签征地补偿协议呢?有了这样一个重大发现,律师的办案思路变得越来越清晰:就告国土局和村委会的补偿协议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当事人也看到了希望,满心欢喜的等待着一审法院的开庭、判决。
俗话说好事多磨,被告国土局和村委会辩称土地性质已经转变,农民已经没有诉权,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变更、转移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而不应当是个别村民。
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土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有的农户补偿款都领了,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土地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原告当事人对该片土地没有诉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征地协议已签,补偿款已领,土地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吗?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土地原来承包人的确不是适格原告。
可是,在本案中,《土地补偿协议》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也不是由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村主任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并非农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国土局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并不当然有效。
就是依据这样一个并不当然有效的补偿协议,农民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合法”征收,通过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相处了一辈子的土地变成了“陌生人”,与自己无关了!律师坚信《土地补偿协议》无效是关键,征地程序不合法是显而易见的。
在上诉过程中,两位律师再次强调了《土地补偿协议》的性质,请求法院确认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虽然这起维权案件仍在持续进行中,但老郭的心里也因为这起案件的二审胜诉而获得了极大的信心。
在明律师在此想提示广大被征地拆迁朋友们的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征地拆迁必须经过的程序和要件,保护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协议签了,钱收了,地和房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
倘若在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明显的违法之处,协议仍存被撤销的可能。
在通过诉讼等途径搭建的沟通平台之上,被征收人仍有提升补偿数额的空间。
当然,“已签已领”确实是维权中较为不利、被动的一种情形,被征收人还是要有意识地尽量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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