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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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
广西征地补偿办法的制定及标准,是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具体如下: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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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二、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的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规定。按照当地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价进行补偿。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的,当然,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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