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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评估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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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国有土地的话,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规范,也规定了详细的评估流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的评估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般的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都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因为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而且现在每家每户的装修、房屋状况都不同,不评估的直接补偿的话,无法体现房屋价值的差异,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经营用的房屋是可以获得停产企业损失的,例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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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时是有评估,要是拆迁户对于拆迁方给的评估价不认可,也可以自己去找评估机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的宅基地是我国的农村重要的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之一,此时我们作为农民或者是集体的所有者的应当注意相关的宅基地使用等相关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宅基地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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