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迟迟无法交付,被拆迁人能否将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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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还是要房?"这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在面临拆迁补偿时很难选择的一件事情。随着一些城市限购政策的进一步出台,以及货币补偿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多数群众还是倾向于选择安置房补偿。
但是如果当我们的房屋被拆除后,安置房却迟迟不能分配兑现,我们是否能够变更补偿方式选择要钱呢?
黑龙江某市的张某就遇到了这种事情,下面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变更补偿方式呢。
安置房迟迟无法交付,答应的商铺也变为了住宅,被拆迁人要求改为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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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张某与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征收方征收张某所有的位于某市__号拥有房产4处,约定补偿张某10号商铺楼600㎡,补偿营业损失42万、装修损失26万、搬家费5万、热网费5万元合计78万元,征收方以置换住宅方式补偿张___小区住宅楼_号楼3单元1003室、803室、8号楼001号车库。并约定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
但是直到2020年,征收方依然未按照协议履行,未向张某交付约定房屋。
张某多次找到征收方要求尽快安置房屋,但被征收方告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小区未交工,还不能安置。后来张某得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照原规划图纸施工,现拆迁地点所建造房屋并非临街房,该回迁房屋无法实现张某用于经营的目的。于是张某向征收方提出既然无法安置,那就改成货币补偿。这项提议亦被征收方拒绝,征收方认为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不能变更。
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按照600㎡该地开盘销售价格支付补偿款,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停业损失费用。
征收方则认为,案涉征收协议之所以没有得到实际履行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完成房屋建设,才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内容,房屋开发公司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拆迁安置房的违约责任到底应该谁来承担?是征收方还是开发商?
首先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分别是征收方和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征收方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性协议,该协议未违反自愿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征收方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征收方在2016年5月产权过渡期满以后未对被张某进行回迁安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张某支付营业损失等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向张某支付补偿款及营业损失共计九百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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