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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环境行政复议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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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环境行政复议主体是谁?

(1)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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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受理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1.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环境保护行为(如责令其重新安装或使用防污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等);

8.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因行政行为的结果受到伤害的人,而且此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也必须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之内,如果超出了时间则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如果不服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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