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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180天不作出决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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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复议180天不作出决定合法吗?

环境行政复议180天不作出决定不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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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不会被受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调解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受理因污染环境受到处罚的公民、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此请求被受理后,复议终止之前,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对于没有和解等的情形,受理复议请求的机关,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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