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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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1、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为二者都可以用于处理环境争议。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两种方式可以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环境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时,也可以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救济.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并不是必须要先提出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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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如果公民、单位等的合法权益,是因为环境保护机关实施的某行为而受到的侵害,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向有权受理复议请求的部门,提交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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