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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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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被废止,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其他免责条件。如果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环境的污染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者自身原因、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这其中的原因引起的,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但是需要由排污者自己举证证明,否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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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在一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

(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保持良好的环境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但是如果因为当事人出现了一定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遭到了污染的,是需要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能提供符合免责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的,那么是有可能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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