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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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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规定的范围自由的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各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可以查看当地政府下发的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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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行政处罚准确适用法规条款原则是什么?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涉及到大气污染这个方面的话,是需要学环保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确实是存在着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话,是可以对此进行一定的罚款,或者是责令停产停业等相关的处罚的措施的,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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