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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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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侵权是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因环境侵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为所诉讼,环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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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

(2)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因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产生冲突而产生,既涉及人们的经济行为,也涉及人们的生活行为。与传统的利益冲突不同的是,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许多时候是因为人们的经济行为与生活行为之间的矛盾而形成,具有明显的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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