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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归谁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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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归谁该怎么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排污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对排污单位是否收取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因此,即使企业排污符合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依据环境保护发的规定进行认定;要具体分析污染源的污染行为,是由污染的主体造成的;要具体清楚污染源的污染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或财产的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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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很多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中的排污方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排污方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因为第三人造成的污染环境侵权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综上所述,首先分析污染者的行为有没有违背国家或者地方的排污标准,再看污染者有没有对他人造成权益损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污染者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当污染者是多个的时候,受害人可以根据污染者的赔偿能力,选择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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