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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污染物排放的刑事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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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侵权与污染物排放的刑事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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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环境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 不平等性。在环境侵权中, 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加害人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力量强大的企事业单位, 而受害者多为处于弱势地位且缺少抵抗能力的公民, 由于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 使得民法中主体平等的法律关系难以实现。

第二, 间接性。在环境侵权中, 加害人往往以环境为中介间接侵害他人权益, 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方, 这与普通侵权有很大不同, 环境侵权本身就是对诸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等各种环境侵权现象的集中概括, 加害人正是通过这些介质侵害受害人权益的。

第三, 复杂性受害人由于受到自身知识能力和信息获得条件的限制, 无力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失的责任。

第四,侵权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 侵犯的权利也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环境权益在内的诸多权利。

排放污染物本身就属于环境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是针对全人类的,污染物的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可能要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企业不可以以污染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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