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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从宽处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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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刑事从宽处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环境污染刑事从宽处罚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被告人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主观恶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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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刚达到入罪标准,不包括结果加重情形。

(3)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从积极引导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弥补损害的角度考虑,符合其中一种情节的,应当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具体从宽幅度方面应当做适当考虑。

2、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该规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在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后,即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

二、污染环境罪的从重情节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不管是没有按照规定排放生活污水,或者是直接投放有毒物质到公共水源之中,此时就有可能会构成污染环境最。若是故意的行为导致了犯罪情形的发生,那么一般都是会在原有的刑事处罚的基础之上,再加重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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