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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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大家的说法各不相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现在我国的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还是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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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
(2)无过错责任公平合理的体现民法的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尽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
(3)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的原因,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我国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履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而是以是否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为依据,只要有环境污染,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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