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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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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局行政处罚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气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坡岸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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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人员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理案件,判决案件的处罚和案件的决定。但在处罚期间,处罚的决定和行为继续执行,逾期不履行责任的可以强制执行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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