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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竞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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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竞合有什么区别

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存在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后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

2、归责原则不同。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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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范围不同。行政赔偿实质上是国家赔偿在我国,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的赔偿,仅仅赔偿直接损失。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则不予审查。民事赔偿范围则比较广泛包括实际损失,还涉及预期利益、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侵权性质界定

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涉及的是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赔偿案件,由买卖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两种作用的合力下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两种作用的合力涉及到了侵权理论。

对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案件,首先,民事行为交易的侵权行为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就不存在共同加害行为。在客观上,他们的过错行为也是分别独立进行的,前后并无关联。既然不存在共同加害行为,也就无从谈起”共同侵权”。其次,两种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天壤之别发生于不同的行为事实中,"一个是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一个是民事侵权行为。”结合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区别,我们认为这是在法律大范围内跨越两种.不同领域的分别独立的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案件中,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各自独立,并不构成所谓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案件中如何选择救济程序

(一)先行予以行政赔偿

即由法院审判庭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法院在认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所提出的赔偿数额之后,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全部损失。而应当由民事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赔偿部分,由行政机关在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进行追偿。

(二)先行予以民事赔偿

即法院审判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程序,先向民事侵权行为人获得赔偿,其后就不足部分追究行政机关的任。

(三)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赔偿

即法院审判庭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通过追加民事侵权人作为诉讼第三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进行审查并最终对两种赔偿责任应承担的份额作出判定。

通过上述清楚了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竞合的具体区别、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侵权性质界定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案件中如何选择救济程序,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可以根据相关的性质来判断到底是属于环境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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