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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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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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行政处罚中违法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
2、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4、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
5、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和违法主体认定标准的规定。有权行政机关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采取调查、检测等方式,确定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处罚刑事法律规范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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