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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的确定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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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的确定适用范围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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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二、听证会按哪些程序进行?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一般在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听证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也要与法条相符合,这样才能保障到听证会的顺利进行,但在申请时一定要提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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