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杨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杨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指的就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的。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本文有79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指的就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的。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承诺还款是中断诉讼时效吗?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对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也即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法》等具有行政处罚类法律规定的各个种类。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而拒不改正,就构成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三,再次重新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正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这就是说,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而继续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重新实施处罚。

在我们国家,针对不同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会做出不同的处罚。比如说有一些人员在实施破坏环境行为之后,积极主动地消除其所造成的不利的后果,那么就可以对此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但如果情节比较恶劣的,需要从重处罚。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2395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