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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案延期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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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案延期的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案延期的规定是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所以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这是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的。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因为在处理相关的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过程当中,是需要有一定期限的。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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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二、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权益会受到损失。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多数的人对于行政机关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环境保护部门就是属于行政机关当中的一种,对于发现环境破坏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有极限的规定,如果超过期限,那么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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