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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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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江苏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规定。《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江苏省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二、行政处罚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现在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同行政部门罚款的标准不同,可以关注具体行政部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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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在当代社会,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行政处罚,都是有权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针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有权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地方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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