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节有哪些?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顺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顺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节有哪些? 有关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体现在《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 《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六条 行......本文有84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节有哪些?

有关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体现在《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三)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予和从轻处罚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或者无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0.5倍(其中,噪声超1分贝、pH值超0.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2倍)以下,或者无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5倍(其中,噪声超1分贝、pH值超0.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2倍)以下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行使的,违法人员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甚至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节有哪些?”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2376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