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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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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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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二、四川省环境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环境污染案件当中,无论构成犯罪与否,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容忽视的,即使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办法特别详细的去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比如行政罚款标准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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