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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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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新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61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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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本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的。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制约。

从境外进口的固体类货物失去原有的利用价值之后,是不能随意丢弃的,而是需要按照相关固定来处理这些已经废弃的固体物质。若是不仅没有按照既定的规定来处理,反而还将这些物质随意堆放,那么堆放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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