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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公开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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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公开审理吗?

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是云浮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廷贵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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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由于人为的破坏因素,环境受到许许多多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甚至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故意破坏,污染环境,致使环境问题日益加重,为此,我国对于有关污染环境的定罪标准做了新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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