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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怎么鉴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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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的发展势必会带来一些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上面的力度越来越大,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坚决查处。企业乱排乱放,造成环境污染,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污染环境罪怎么鉴定呢?下面我们来听听作者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规定:

14.关于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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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司法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认定工作,规范鉴定程序,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衔接,更好地满足办案机关需求。

会议要求,司法部应当根据《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鼓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举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对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可鉴定也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比如,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可能适用公私财产损失第二档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外,则不应再对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或者超过排放标准倍数进行鉴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作者给大家介绍了污染环境罪怎么鉴定这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判断环境污染的行为是否严重,是否构成立案标准。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倾倒污染物的事实、并且产生严重后果,包括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这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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