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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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经济发展而污染环境,造成的后果是得不偿失的。这是由于一些人利欲熏心,不顾于长远利益,只为了眼前的一些蝇营狗苟。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并且,造成一定的后果可能会构成污染环境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吗?这使得很多人存在着争议,作者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吧。
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吗?
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
我们认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的规定,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对照该规定,能够直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为危险废物的,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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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7.7-2007)的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现在挖出来的化工废物已经与其他物质发生了混合甚至化学反应,但仍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的重量计算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如何认定危险废物达到3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践中,如果危险废物未混合则计算起来很简单。若出现混合危险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时如何计算?我们认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7.7-2007)的规定,危险废物中的有毒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废并不会因为掺杂其他废物而毒性降低,所以这类混合危废性质不变,仍认定为危险废物,对其定罪的数量计算仍然按照实际混合数量进行计算。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危险废物相关行为定罪的问题,《解释》分别在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定罪体系大致是这样的: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可定罪,一百吨以上即属“后果特别严重”;
2、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可定罪,但若因此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原材料或燃料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数量达到三吨以上的,可定罪。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由于我国再次对污染环境罪进行的司法解释,并且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这种行为使得大家对于污染环境罪掀起了热烈的讨论。根据大家讨论我们也可以得知,这一规定造成了一些比较大的分歧,正是需要国家注意并且予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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