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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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大自然、保护环境是十分重要的,这需要全世界的人民来共同努力。在我国,为了保护环境,国家的有关部门对于环境有着监管的职责。当然,如果环境监管人员有失职行为,构成失职罪,也是受到法律的惩罚的。那么,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作者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职罪的定义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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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了八种应予立案的情形。今天发布的“两高”《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2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污染犯罪的自身特点,有利于实践中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两高”《渎职犯罪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虽然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但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防止放纵一些领导干部的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一是今天发布的“两高”《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就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领域之一,严肃查处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三是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2012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该案例强调一些实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司法解释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同时确定了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八种情形。作者相信,通过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促使环境监管机构来履行职责,促进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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