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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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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政府也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法律,也将保护环境纳入了国家战略建设之中。对于一些污染环境的个人企业,也有相应的处罚,比如污染环境罪,而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也有其鉴定的标准。下面作者将阐明其标准。

一、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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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害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害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总而言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鉴定有害物质的相关规定,便于执法机构根据该标准,对那写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单位进行量刑,也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的范围,也警示那些污染环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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