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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故意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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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力度逐年增大,对环境污染的整理,也下来了重拳。企业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被行政处罚外,直接负责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那么污染环境罪故意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透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污染环境罪故意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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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上面,客观要件和客体都比较容易确定,就是主观上面故意的界定比较难把握。污染环境罪故意内涵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而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环境重大污染的。在量刑上面,触犯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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