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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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环境污染的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那么对其进行赔偿是肯定的了,除此之外其还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相信这才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让365律师网作者为您做详细分析吧。
一、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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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87条规定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规定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注意事项
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2)“直接受到损害”的用语旨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调解行为。环保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文的介绍,相信此时大家已经清楚环境污染方面的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要求排污人采取必要措施排除污染,然后对受损害的人进行想要的赔偿。如果其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365律师网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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