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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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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通常都是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行政诉讼而言,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下面,我们看看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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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上述11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等知识,你可以登录365律师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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