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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必须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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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调查取证必须配合吗?

律师取证要配合。律师有权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律师受委托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自行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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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载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等信息,注明需要收集、调取信息的内容以及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由或者案件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依法自行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收养登记等信息,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自然人人身、财产等险种的投保信息;

(三)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

(四)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不动产及不动产交易、登记、抵 押、查封等信息,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权属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等信息,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信息;

(五)自然人或者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六)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及审查意见等信息,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涉案标的物的规划许可等信息;

(八)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 息;

(九)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其他与承办的法律事务具有关联性或者有调取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时,可以依法自行向公安机关调取自然人户籍地址信息。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法院调查令必须配合。如果是法院向有关单位调查,则不得拒绝。如果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对方不配合的话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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