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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直接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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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今年7月23日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致1死1伤事件近日再度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被咬受伤的女游客首度发声接受记者的采访。

而据其父亲介绍,目前其正在就赔偿事宜与动物园方面展开协商,双方分歧较大。

据此,新浪新闻中心公布的民调显示,高达8成以上的网友认为女游客索赔250万元“不合理”、对其母亲被咬死其应当自行担责、动物园不应该取消猛兽区自驾游等等。

关于上述“民意”,笔者不做任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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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仅就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介绍。

其一,游客在入园时签订的所谓“六严禁告知单”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据此,该告知单只能作为园方履行了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义务的证据,却不能为园方完全免除责任。

很多网友在讨论此案时都在强调女游客在告知单上签了字,被老虎咬了就应自行担责,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其二,法律对于此类案件的直接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反复强调自己“没有责任”,依据的就是这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政府出具的调查结论,在法庭上仅仅是被告动物园一方用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证据,而并不直接意味着动物园就完全不负责任了。

究竟负不负责任,不是政府部门的调查结论能最终确定的事,而只有法院能够通过审判程序加以确认。

目前该案的后续处理事宜仍在协商沟通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动物园已经“一毛钱责任没有”、“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

其三,关于媒体的舆论导向,“索赔250万元合理么”之问题,本身就不合理。

事件至此,女游客一方客观上因游园遭受了人身损害,向园方索赔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至于对其索赔的评价,只能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门的评价,都是不算数的,这就叫法治社会。

因此,其索赔252万元这一行为,本身谈不上合理不合理,要谈也只能是能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问题。

网络媒体发起的这一民调,在问题设置上无疑存在不够严谨、准确之处,从舆论导向上来说也有对此案进行“舆论审判”之嫌疑,实在不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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