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没有动手打人具体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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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没有动手打人具体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没有动手打人的,具体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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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对寻衅滋事罪法院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时候,并不完全看当事人是否有动手打人,纠集别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这些违法行为本身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量刑的时候,要根据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寻衅滋事给社会及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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