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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新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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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新内容有哪些?

1、明确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各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工作,还要求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等。

2、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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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金融消费者作出了更加细致的保护。其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还列举了八种被禁止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预付款消费退款计算方式要有利于消费者

对于预付款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做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费用,还要承担预付款利息。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原则,因此在《实施条例》中,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得十分详细,分别对预付款消费的合同内容要点、经营活动的变动、解约退款的要求细节做了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其第四款规定: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4、格式条款不能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格式条款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不得作出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内容的规定,也即是说,如果经营者在其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包含这十项内容,是无效的,不能免责。

二、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综上所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国家又制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便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新增了不少内容,明确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预付款消费退款原则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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